甘肃网友举报物业公司擅自提价官方责令清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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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系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赵堡村二社村民,因该村违法分配我社村民承担地地岗及水渠、道路补偿款23万多元,引起村民纠纷一事的有关情况,向政府领导作以如实的反映,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给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并彻底解决此事。 2013年11月1日,我们村11户农民和柳湖乡赵堡村二社签定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以每亩8.9万元的价格进行了补偿,协议签订时,柳湖乡赵堡村二社承诺先补偿土地,剩余地岗及水渠、道路再协商补偿事宜。之后,经社里实地丈量剩余地岗等共2.6亩,价格231400元,该补偿款柳湖乡实际也发放到赵堡村委会,让村上负责给村民进行补偿,但在实际补偿过程中,赵堡村只给农民支付了承包地的补偿款,地岗钱扣留,认为地岗属于集体所有,征地村民不应该享有,因此,引起村民纠纷。 关于地岗及地界线是否该征地村民享有补偿款这一问题很明确,承包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补偿款。自1981年第一次土地承包开始和1994年第二次土地承包时,该村、社土地调查小组及群众会议商讨决定,全村每家每户每亩地均享有30公分的地岗,且所有权归承包土地者所有,而且不分地头长短,享有权限一致。如今,该地岗涉及到补偿,村上却认为是集体所有,给征地农民不予补偿,明显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就柳湖乡赵堡村委会损害征地村民的违法行为,村民多次找柳湖乡反映,乡领导置之不理,召开村民大会违法表决。决定由全体村民分配该款,未征地村民何来权力分配征地村民的补偿款呢?该村这一做法使征地利益严重受到伤害。 综上反映,村民认为,柳湖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赵堡村委会作为一级村民组织,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征地村民合法利益,但该乡及村的违反分配行为让村民难以接受。为此,百般无奈的我们只得向上一级政府进行反映,望予以核实,及时依法给征地村民发放补偿款,充分维护征地村民的合法利益。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认真进行了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查,2013年10月,区林果中心建设项目征用赵堡村二社土地,共涉及11户群众,经征地工作组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征用的11户群众37.13亩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354.67万元,已全部支付到位。但在剩余地岗及水渠、道路补偿款的分配上,群众意见存在分歧,经赵堡村多次召开村社群众大会讨论,现已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水渠、道路等集体公用地2.47亩补偿款共21.98万元归二社集体所有,按二社现有户籍人口进行分配,现已发放到户;30公分地岗及路旁树苗补偿款共4.23万元归11户被征地群众所有,现已登记造册,柳湖乡政府已将该款项拨付到赵堡村,由村委会尽快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中共平凉市崆峒区委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网民留言】

尊敬的省委王书记您好:我是灵台县邵寨镇干槐树村坳里社人、男、汉族、现年78岁,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灵台县邵寨镇干槐树村坳里社,全家两口人,即老伴和自己。1956年毕业后到邵寨乡任邮递员一年,1957年又任本村民请教师,期间被组织选拔录用,1959年住干校后,分配到当时的泾川县人委办公室工作。1961年泾川灵台分县后又到灵台县教育局工作,直到精兵简政后,县级各科、局、部按规定进行人员编制,当时文教局还多出一人,让我到新开乡完小任教。同年在任教时,组织号召各个职工到农村第一线去支援农业,为了响应党组织的号召,我积极的递交申请,去了农村第一线支援农业。可是时间不久,组织又将我按精简处理。当时的具体情况是,1961年3月6号精简政策已经截止,而我又是被1961年9月份被精简的。1962年回农村后,一直担任大队文书、大队长。在任大队长时,组织又抽调我到泾川县去搞社教。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落实政策开始,在任县委书记做具体工作,将我遗漏,直到现在仍未落实。接着我继续担任大队党支部书记,直到1978年包产到户,才按退职处理。退休以后一直没有得到任何退休待遇。现在我和老伴都是70多高龄的老人了,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身体又常年多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和收入,居住房屋又破烂不堪,早已成为危房。加之现在物价上涨,已难以维持两人最基本的生活。本人想托付王书记:1、1961年我被精简是否合理;2、文革后落实政策时被遗漏;3、在基层任职27年,能否办理退休金待遇?麻烦王书记可否考虑解决我和老伴现在的生活困境,万分期盼!!!

答复意见: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县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邵寨镇党委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留言人王世均,男,汉族,生于1937年5月,现年77岁,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灵台县邵寨镇干槐树村坳里社人。1956年初中毕业后任邵寨邮电所邮递员,1957年至1958年任本村民办教师。1958年经组织推荐在灵台公社上干校(当时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合并为泾川县,灵台县为灵台公社)50天,干校毕业后分配泾川县人委办工作。1961年12月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分县,王世均调灵台县文卫局工作,同年国家实行人员精简,因灵台县文卫局编制超1人,1962年调灵台县新开乡完小任事务主任,不久,王世均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递交申请,返回邵寨镇干槐树村务农(去一线支援农业生产),先后任村文书、生产队长。1965年抽调泾川县搞社教工作,任社教组组长,历时8个月的社教工作结束后,组织研究王世均任泾川县罗汉洞公社书记,与其谈话时,以离家太远为由,未服从组织分配,随后回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王世均分配工作的事情也不了了之。1972年至1984年,王世均任邵寨镇东郭村党支部书记(当时东郭村与干槐树村合并),1988年至1993年担任邵寨镇敬老院院长,离职后承包本村水塔。1978年文革结束后,王世均开始领取生活补助,由每月10元逐步增加到60元、100元、160元、200元、360元,现生活补助在邵寨学区领取。 二、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经邵寨镇党委与县人社局、教育局联系征询,并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您反映的问题作出以下答复: 1.关于被精简是否合理的问题。经查阅资料,1961年6月28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职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精简的主要对象是“1958年1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工作”。当时因灵台县文卫局编制超出1人,将您调新开乡完小工作。因此,您1962年由灵台县文卫局调新开乡完小,属于正常工作调动,不属于精简人员。 2.关于文革后落实复职政策被遗忘的问题。1978年国家离职人员落实复职政策时,您任干槐树村大队书记,据本人说“当时公社书记雷颜治对他比较赏识,未同意他复职”。经查阅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当前部分人员要求复职复工回城就业等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43号)第一条“关于60年代初精简回乡的职工要求复职的问题”中指出:“一九六六年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66〕91号文件中规定,‘对于有些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一般不再收回’。这个规定,应继续执行。目前国家经济上有困难,这部分人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要进一步向他们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生活上有困难的,应当继续执行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发出的(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给予救济。”1979年,您按政策规定享受了生活补助。关于恢复工作的问题,当时文件规定很明确“复职问题仍不能解决”,之后国家也没有出台离职人员复职的相关文件。 3.关于在基层任职27年能否办理退休的问题。您正式任职时间6年多,任村支部书记12年,经与县人社局衔接,省、市、县均无任何办理退休的政策依据。因此,该问题无法解决。 鉴于王世均夫妇已年过七旬,现享受国家低保和养老保险政策,考虑到在基层工作二十多年,目前家庭收入微薄,生活比较困难,经与当事人协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救助:每年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民政特困救助;按有关规定,王世均夫妇二人享受免缴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每年春节期间以慰问的形式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中共灵台县委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网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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